本月初,有市民要求高等法院頒布禁制令,禁止政府在電視台以及電台播放政改方案廣告《2017 一定要得》,認為此廣告帶有政治立場,屬於政治廣告,應禁止播放。如何界定政府宣傳片與政治廣告?

香港法例禁止廣播機構播放政治廣告,《廣播條例》第 3 部 12 節列明:「持牌人不得將任何屬宗教或政治性質或關於任何工業糾紛的廣告納入在其服務內」;以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第28段,「除非得到通訊局事先批准,否則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廣告」。2010 年,商業電台曾經因播放民建聯的贊助節目及民主黨劉慧卿的宣傳聲帶,最終當時廣管局裁定播放政治廣告而被罰款。

政府宣傳片,英文為「Announcement of Public Interest」,簡稱 API,指政府就公眾利益議題及其政策之宣傳,法例規定媒體必須免費播放。然而,政府近年媒體宣傳策略愈趨積極,由 2010 年的《起錨》到本年的《2017 一定要得》廣告,都被指帶有強烈政治立場。市民之起訴獲資深大律師石永泰答允義助,案件排期 6 月 5 日聆訊。(案件編號:HCAL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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