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一地兩檢」爭議不斷,查實美國與加拿大早於五十年代設有境外入境審查(Border Preclearence),授權對方(Inspecting country)於自己國家(Host country)境內提前展開入境審查程序,檢查旅客證件及隨身物品。根據加拿大政府資料,美國人員早於 1952 年開始於加拿大多倫多國際機場檢查旅客行李。其後兩國於 1974 年就境外入境審查達成正式協議,並於 2001 年及 2015 年簽訂新協議,涵蓋水路、陸路、航空等所有入境方式。現時,美國在加拿大八個機場、車站及港口均設立入境審查區域,應付每年逾千萬名由加拿大進入美國的旅客,亦於愛爾蘭及中東有類似措施。根據現行協議,美方人員可以拒絕旅客入境,但在加拿大境內不能作出拘捕行動,如希望扣查某人則需要等待加國執法人員進行拘捕,同時美方人員必須遵守一切加拿大法律。

雖然美加似乎確有先例,卻未必可作參考,公民黨大律師吳靄儀就曾反駁:「外國邊境兩邊都是主權國,沒有任何類似《基本法》第 18 條的約束,可以自由協議;《基本法》不容許內地人員在香港特區執行內地法律,但並無限制香港人員在內地執行香港法律。」若果政府堅持高鐵需要實施「一地兩檢」,就必須提出一個可行的方案,並切實解答法律界人士和普羅市民對內地人員在香港審查的疑慮,否則糾纏不清只能令高鐵項目一再拖延、更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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