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1條致寒蟬效應 定罪標準難掌握
近年時有市民因網上言論被警方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檢控,令人擔憂言論自由受限制。有法律界人士質疑第161條條文檢控範圍過大,而且舉證門檻過低,但亦有指被檢控原因不在條文,在於事主言論確實過激。孰是孰非,仍無定論。
記者、攝影:余穎恒 崔嘉兒 李樂欣 李翌成
編輯:古浚民 李卓謙 鄭雲風
版面編輯:李翌成
第161條條文列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列明任何人「有意圖犯罪的目的而取用電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近年網上不乏針對政府或其他組織的意見,警方亦高調拘捕發表過激言論的網民,部分民主派議員及關注組織擔心,第161條將成為政治打壓工具,有「以言入罪」之嫌。
雖然警方回應民主派指,一向尊重市民合法表達意見及言論自由,但同時若有關網上言論可能觸犯法例時,仍會因應罪行性質,再根據相關法例執法,以保障公眾安全性。惟警方回覆仍未見平息質疑和憂慮。

過往Gary常在討論區留言,現已大幅減少。
執法引致噤聲
應屆文憑試考生Gary熱衷於社會運動。2014年6月,他在高登討論區呼籲網民衝擊立法會,以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最初警方向他控告煽動罪,後來轉控第161條罪名,被判入更生中心五個月、入住短期宿舍三個月及守行為一年。
「(政府)隨便找錯處檢控你,如政治打壓,用161條先鎮壓你,令你不敢在網上反政府。」相比當年,他已減少與朋友在網上公開發表激進言論,因怕被檢控。
同樣曾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快必)與Gary持相同看法。2015年,快必於Facebook表示會以「土製菠蘿」悼念已故工聯會前領袖楊光,被控以第161條罪,其後於保釋後報到時拒絕續保,警方亦無正式落案起訴,案件不了了之。「他們扣留我十二小時期間,曾帶同搜查令運送我回家搜證。他們的招數只想給當事人壓力,令街坊覺得他是壞人。」他稱明知警察不會正式落案起訴,整個過程只在於施加壓力,打壓言論自由。快必認為,於網上留言屬言論自由,不應受任何限制,更不認同以言入罪。他更指,若言論能以其他法例檢控,則不應控以第161條。

過去鍵盤戰線曾向立法會提交第161條意見書,惜無疾而終
恐懼終於教育
一直建議港府修訂第161條的「鍵盤戰線」(鍵戰)發言人鄺頌晴,亦認為條文有改善空間,政府應盡快作修訂,或在律政司的檢控手冊或法例上列明適用範圍,減少市民憂慮。她指出鍵戰於版權條例修訂期間曾在立法會舉辦工作坊,得到泛民議員及幾位功能組別議員參與,加深他們對第161條的認識,期望藉此獲得更多支持,通過修正案。
另外,她表示鍵戰未來會加強教育市民,例如與區議員合作,在不同地區開設工作坊,教育市民在手機與電腦整理「私隱設定」,並會向市民介紹第161條,避免網民誤墮法網。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
市民無所適從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同樣行為在不同處境下,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從法律觀點而言並不合理,「講同樣一句話,公安條例下無罪,但第161條下有罪,屬於法律上的不公,值得詬病。」他補充,法治其中一個重要原則是「知所行止」,市民需知每個行為的後果,但第161條在應用時「太濫、太闊」,令市民難以掌握準則。
他比較第161條條文與公安條例,前者舉證門檻為證明「有意圖犯罪」或「有不誠實意圖令他人蒙受損失」,但後者則要求控方較具體證明當事人有「實際推動或鼓吹犯罪」的行為,他認為兩者入罪門檻不一並不理想。「第161條的涉獵範圍沒有一個客觀準繩,亦不容易釐清。就算是律師都無法確定甚麼行為一定犯罪,甚麼行為一定無事。當市民想避免犯法時就會傾向噤聲,以策萬全,白色恐怖由此而生。」

香港律師會前主席熊運信
關鍵在於行為
不過,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有不同見解,他認為市民無需過分憂慮第161條,觸犯條例關鍵不在電腦,而在行為本身。
他認為主要問題是網上討論的內容是否犯法。他指出,舉證門檻並非視乎有沒有人看到討論內容,犯法的事不會因為沒有人看到便不算犯法。
但有些網民並非故意觸犯法律,例如快必在訪問中解釋,當時言論純屬諷刺,並未打算觸犯任何法律。熊運信認為:「法律上,不是指隨口說的話就不用負責任,而是你在甚麼程度上需要負上責任。」他認為要看上文下理,「會不會幾天都在討論同一話題?那就越講越真,才有證據。」
熊運信表示,拘捕與控告是警察專利,法庭也不能質疑,重點在於警方有沒有證據支持。他相信本港司法制度能保障網民言論自由。「控方能否證明這並非『戲言』呢?隨便說一句並不能入罪,一定要有更多證據。」他又指假如被告最終無罪釋放,他可以利用侵權法,控告警方,「『將他(警方)軍』也可以。」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條例解釋不清
現時警方或律政司常用第161條與其他法例作「交替控罪」,即指在同一案件中以多於一條法例作檢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並不理想,直指第161條為「百搭罪行」。他希望港府未來能夠作全面檢視,制定專門規範互聯網的法例,而不應用第161條去規管其他網上行為。
他質疑條文解釋含糊:「要先檢視條文中的主要元素,若要將言論放上網才算構成罪行,但過去有案例指,將其他人的照片儲存在自己電腦亦可算是犯法,道理說不通。」
他指現存司法制度確存缺陷,「需依賴市民上訴,讓較高級法院作討論。第二可由一般市民以司法覆核,檢視條文有否抵觸言論自由。第三可由特區政府提交法律修訂。只能憑三種方法制定較合適的標準。」
電腦定義
不少市民均誤解《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中「電腦」的定義,在11年「王嘉業案」中,法庭曾解釋:電腦是一個電子裝置,可以接收某一特定形式的資訊,並可以按照預定但可變的程式指令執行一連串的運算,從而產生資訊或訊號形式的結果。簡單而言,可以像電腦般處理數據的裝置便算「電腦」,因此手機等電子裝置亦算作電腦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