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下旬至10月,曾發生7宗涉及俗稱「箭嘴車」的工程車輛意外,一共造成5死16傷。不過記者翻查資料,原來路政署近十年,都未更新過《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有議員質疑守則未貼合現時路面情況與標準,導致慘劇頻生,促請當局盡快改善守則。

記者、攝影: 黃允鍶  張曉楓  黎震霆
編輯:胡沛怡  楊匯琳

根據《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守則目的是針對因工程而設的障礙物,以及為由此所需的臨時交通管制,提供妥善的工作準則,確保工程有適當的照明、標誌及防護,例如工人在進行道路工程時,需要放置雪糕筒及警告標示;工程車車頂應有琥珀色的閃動警告燈;車身髹上上明顯易見的鮮黃色,提醒駕駛員多加留意。

工程範圍外需豎立告示提醒車輛。

工程範圍外需豎立告示提醒車輛。

雖然設有守則,不過原來上一次更新時間,已是2006年。而根據運輸署的數字,領牌機動車輛的總數,亦由2005年的約54萬,增至2015年的約71萬,增加近32個百分點;在過去5年間,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有9人因道路工程有關的意外喪生。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周聯僑認為,因應現時工程、車輛數目上升,守則應與時並進,配合修路工程的實際需要。

議員批評守則過時

對於守則久未更新,勞工界立法會議員何啟明表示,現時採用的守則仍停留在60、70年代,十分過時,例如防止工人被撞的緩衝位置不夠,而且國外已經用機械臂取代人手放置雪糕筒。他表示已去信路政署及勞工處約見反映,認為政府要更積極保障路面工人安全。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田北辰同樣認為情況不能接受,而且認為政府沒有積極主動更新守則。他表示6月時於立法會提出質詢,11月才有確實回覆,形容對方態度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同時,他指出政府雖然有定時巡查工程地點,以確保安全,但成效不彰,「巡查只是當時一刻,他們(政府人員)離開後,有部分障礙物可以移動。雖然有需要進行,但不能確保(安全)。」

夜間修路時間過短

久未更新之餘,周聯僑批評工程時段不足,夜間為凌晨12時至早上5時,未能有足夠時間讓工人做好安全措,「(工作)前後只得很少時間『佈陣』,如果將夜間時段改為晚上10時至早上6時,工人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可減少意外傷亡。」

周聯僑認為守則應與時並進,配合修路工程實際需要。(資料圖片)

周聯僑認為守則應與時並進,配合修路工程實際需要。(資料圖片)

路政署7月時曾召開跨部門工作小組,周聯僑表示,在會議中曾提出上述建議,但當局至今仍未推行相關政策,敦促政府盡快完成諮詢,落實改善方案。不過他補充,雖然守則有待改進,惟不能用「過時」就全面推翻其成效。

對於如何改善,周聯僑指出,業界提出六項改善措施,包括在工程改以機械臂代替人手收放「雪糕筒」、增設減速顯示屏、減速帶,及將高速公路工程放置告示的最短距離由600米延長至900米;同時,公路工程承建商應規定工程車車尾安裝防撞風琴,以減輕車輛撞擊力減少傷亡。

田北辰表示,修路工程發生交通意外時,因為沒有鏡頭拍攝過程,造成搜證困難和證據不足,令事情不了了知,工程承建商亦因此對安全掉以輕心,警覺性不足。他建議當局應全面加裝搜證系統,凡有道路維修,增設「天眼」系統,確保發生意外時有足夠證據,讓警方有效執法。

對於批評及建議,路政署回覆指出,已經與運輸署及警務處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並將實施3項新措施,全面審視加強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措施的需要,例如改善護航車的規格及增加工程緩衝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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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署推三措施

■ 在時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進行工程時,於封閉路段的前端加設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及縱向安全淨距

■ 快速公路和時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進行流動作業時須使用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閃爍箭咀指示燈號、閃動警告燈及標誌等要求

■ 提高護航車緩撞裝置尾部反光度的規格以加強對車輛的警示作用,及清楚列明護航車的最少重量,加強巡查承建商在公路上有否按合約要求落實道路工程的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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