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大男人涉嫌猥褻、雞姦小男孩,報上便大書曰:孌童案。這一詞已是司空見慣,成為媒體的慣用詞。

但,有字詞專家指為錯,因「孌」是形容詞,不是動詞,《詩經 · 邶風 · 靜女》:「靜女其孌,貽我彤管。」「孌」,指容貌俊俏,整句譯成白話文是:「文靜的姑娘是那麼美麗,送我紅色的吹奏樂器。」

「孌」與「童」組合,便成名詞,即漂亮的男孩。《北齊書 · 廢帝紀》:「散愁自少以來,不登孌童之休,不入季女之室。」另如《玉台新詠》梁簡文帝《孌童詩》:「孌童嬌麗質,踐董復超瑕。」詩文中的「孌」,都是形容詞。而所謂「踐董復超瑕」,「董」和「瑕」分別指西漢末年的董賢和春秋時衛國的彌子瑕。兩人都是美男子。董賢原來官為太子舍人,漢哀帝即位後,喜其美,遂拜為黃門郎,讓他「出則參乘,入御左右」,形影不離,大白天還常同床而睡。一次,董賢熟睡,「美體」壓住哀帝的袖子;哀帝醒後愛憐橫溢,不欲驚醒枕邊人,竟割斷己袖下床。彌子瑕是衛靈公的男寵,有次他吃桃子,感到特別甘甜,吃了一半就留下來給衛靈公。 衛靈公大為感動。

成語「斷袖分桃」,便是來自上面兩個故事。美男被當作美女玩弄。這個「孌」字當非動詞猥褻、雞姦之意,方今一些孌童案的童,可能也稱不上俊俏,與原意不同,所以媒體用錯了。但非如一些字詞專家所云,「孌」為形容詞,其實亦可當動詞,《辭海》修訂本的「孌」字條,有兩種意思,一種和上述同,指美好;另一種是愛慕,並云「通戀」,引《說文》:「孌,慕也。」然而「愛慕」與猥褻、雞姦,實是兩回事。所以「孌童案」應改作「狎童案」。

黃仲鳴 新聞與傳播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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