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論︰政改爭議民意兩極 國安立法徒惹恐慌
【仁聞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日前在網上公布《國家安全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草案共分七章八十二條,當中兩度提及香港,其中第十一條提到:「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而第三十六條則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本港現時尚未就基本法中針對國家安全的第二十三條立法,社會擔心國安法立法後,有機會適用香港,擔心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有機會受到箝制。由於鄰近的澳門已就相關問題據澳門基本法自行立法,不少建制派人士紛紛走出來指,香港也應該及早為二十三條立法。
港獨聲起 中央或再施壓
董建華時代,特區政府提出為二十三條訂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計劃在社會惹起極大迴響,不少市民擔心有關立法會遏制港人的自由,最終更引發五十萬人在七.一上街抗議。
港人對國安立法早有戒心,適逢政改的關鍵時刻,相信政府不會冒著再一次激起數十萬人上街的風險,在短期內重提為二十三條立法。加上現屆政府首要任務是處理政改,相信香港離必須立法還有一段時間。
前特首董建華在 03 年 9 月宣佈撤回為二十三條立法時,不少人都以為政府會在不久之後捲土重來,誰知一拖便是十二年。歷任政府民望都不高,加上立法爭議性大,政府礙於民意亦不敢重提立法。
可是,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確是基本法上列明香港特區的義務,是憲制責任。儘管回歸快將十八年,香港仍未立法,但這並不代表香港可能永遠逃避,尤其是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以來,在國家安全問題上頻頻展現出強硬姿態。去年爆發的佔領運動,政府聲稱有外部勢力介入,加上零星的港獨活動,都加重港府來自中央的立法壓力,使二十三條立法有更大機會成為中央給予下任行政長官的政治任務。
二十三條 現行法已覆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日前就在電台節目上倡議本港在未就廿三條立法前,讓《國家安全法》適用於香港,不少人擔心國安法將成為特區政府乃至中央政府打壓自由的有力工具,民主黨涂謹申早前亦表示,擔心國安法一旦通過,港人返回內地後,會被追究在港言行。不過,現時內地國安法仍只在草議階段,即使正式立法後,仍要在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才可適用於香港。基本法委員會
副主任梁愛詩亦表示,國安法即使引入,仍需要訂立本地法律才能執行。
雖然特區政府重申暫無相關立法時間表,不過,以港大法律學系副教授戴耀廷所言,二十三條立法大有「山雨欲來」之勢。其實,當初二十三條之所以備受爭議,其中一個原因是香港本身已有條文涵蓋國家安全問題。現時在《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中,已可找到相應的法律條文針對叛國、煽動叛亂、顛覆、分裂國家和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為。此外,《社團條例》中亦有規定,若涉
及保護國家安全,又或某些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保安局局長都有權禁止。
既然香港現行法例已足以禁止二十三條中所列行為,只要就現有的法律作出一些調整和更新,如改變某些法律術語,改革某些不合時的條例,就足以符合二十三條的要求,履行制定有關法例的義務。加上基本法第 39 條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該公約足以制約在香港訂立的國安條例不可以侵犯公約列明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包括言論、出版以及集會、結社的自由。
時機不合 無謂再惹民憤
由此,香港其實完全可以訂立寬鬆的法例,在不影響現有自由的情況下完成立法義務。不過,在後佔領時代,政改爭議仍然無法平息之際,解決二十三條問題和免除港人對國安法的恐慌怕是天方夜譚,而且二十三條立法完全是憲制上的責任,與市民福祉無大關係,如果可以再拖十年二十年,又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