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少年9月在屯門被發現藏有鐳射筆、經改裝的長傘,以及行山杖等裝備。他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惟裁判官裁決前突然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他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還柙至11月25日判刑。
記者/鍾佩儀 編輯/黃卓瑩 陳曉欣
裁決前突修訂控罪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裁決,剛開庭時,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27章27條,將原本被告藏有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修訂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律師趙嘉銘提出反對,指改變控罪沒有必要性,也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因辯方一直是以鐳射筆是否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為抗辯理由。然而蘇官認為,修訂沒有為被告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並指出根據《條例》,如證供與指控不符,裁判官有權修訂控罪。修訂控罪後,辯方沒有傳召新證人或提供其他證供,被告繼續否認兩項控罪。 蘇官指出,被告改裝雨傘及行山杖之目的是為了傷害他人,質疑被告帶備壞了的雨傘的用途,認為被告改裝雨傘後令傘伸出的距離增加是為了躲藏在傘後攻擊。他又指行山杖拆掉手柄後,可更易傷人,故斷定被告蓄意為改裝。他被裁定兩項控罪罪成,還柙至11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的評核報告。 案情指,被告在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當日,在屯門公共交通交匯處被警方截查時搜出一把長80厘米的雨傘,以及一枝長55厘米的行山杖等。他原本因藏有鐳射筆而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以及因藏有長傘及行山杖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編號:TMCC7000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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