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去年2月21日凌晨,一女子在深水埗與警方發生衝突罵警被捕,及後被控醉酒及行為不檢罪,罪成罰款2,000元。女子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認為,並無合理疑點證明上訴人醉酒,因而裁定上訴得直,惟只可取回上訴訟費。
記者/姜爾婷 編輯/田之萱 王倩雅
案發當日,上訴人葉罕芬在深夜歸家途中,因遭街上雜物阻擋家門而報警求助。控方指,警員到場後,葉罕芬大吵大鬧,並指罵警員。因她身上有酒氣及表現激動,警員見狀即表示懷疑她藏毒,當街搜身但並無發現。及後,警員以阻差辦公罪將其拘捕,又控以醉酒及行為不檢罪,審訊後裁定罪成罰款2,000元。葉罕芬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庭上否認飲酒,並指急症室醫生亦沒相關紀錄。法官認為,並無合理疑點證明上訴人醉酒,因而裁定其上訴得直,可獲上訴訟費。 法官解釋上訴人可獲上訴訟費,但不獲原審時的訟費,是因為當時裁判官認定,上訴人在深夜於街上對警員大吵大鬧,並說粗言穢語和指罵警員為基本事實,而上訴人行為不檢,其身上滿身酒氣,更在警員面前飲啤酒,是在自招嫌疑,所以並不獲給予原審時訟費。 (案件編號:HCMA469/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