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旅遊業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昨日(16日)召開會議,討論有關持牌旅行代理商是否須訂明為導遊或領隊投購的保險,旅遊事務署指不論導遊或領隊是否受僱於旅行社,或是自僱,都有條例或措施保護,認為無須另訂立法例。
記者/林雪明 編輯/黃御晴 黃紫盈
旅署指導遊、領隊保險保障足夠 旅遊事務副專員廖廣翔稱當局獲業界支持,日後由旅監局以行政措施規定導遊或領隊的自僱人士在為旅行代理商提供服務時,必須備有滿足基本要求的工作保險,而該些旅行代理商與導遊或領隊合作前必須確保已投購保險,導遊或領隊自行投保的費用都應由旅行代理商承擔。 工聯會陸頌雄提出一般勞工保險保額微而不包括境外保障,一旦在境外發生的意外,導遊或領隊將要自行支付巨額款目,建議不論合作模式,統一為導遊或領隊提供保險保障。廖廣翔指有關行政措施安排只適用於自僱人士,僱主及及僱員之間可以傾洽再作安排,又強調僱傭關係涉及勞工法例的規定,需與旅監局的行政措施有所分界。 九龍東謝偉俊指旅遊業界大部分為中小企,10年前旅議會曾耗資研究為業界統一購買保險,成效不大,而現時業界僱主在購買保險上出現困難,加上海外發生的旅遊事件或令僱主賠償傾家蕩產,認為應平衡小資老闆及員工之間的需要而非硬性規定保險操作。他希望政府在資源上多協調並符合商業原則及利益的情況下,為業界提供適當的服務。 《旅遊業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姚思榮指出,業界曾相關議題作討論,導遊或領隊出團期間的補貼,而非完整一份保險的補貼,開支不一定是想像中巨大。他提出為導遊或領隊購買一年保險的例子,在為一間旅行社帶團的十天則只補貼十天價錢,以免導遊或領隊因同時為多間旅行社帶團造成混亂。 修正案欠共識遭駁回 陸頌雄提出的修正案亦包括,在未有安排領隊陪同外遊旅行團的情況下,持牌旅行代理商需向旅行團團員展示有關資料。廖廣翔指當局相信做法能向旅客提供資訊再作選擇,但認為應該由旅監局透過行政措施定立,而無需在主體或附屬法例中訂明,以刑罰方式處理相關事宜。他表示,主體草案賦權予旅監局定立行政指令,而違反由旅監局定立的行政措施亦有相對的懲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時吊銷,以至注銷牌照。 就劃一旅行代理商與導遊或領隊的合約關係規定為僱傭關係,廖廣翔指現時並沒有法例就任何個別行業作相關規定,違背一向奉行的自由市場的經濟原則,認為沒有充分理據在草案中硬性規定旅行代理商與導遊或領隊間的關係。他強調當局十分重視導遊及領隊的權益,指未來會透過旅監局的行政措施保護。 有關旅監局成員須由不少於 6 名旅行代理商的代表及 6 名導遊及領隊的代表組成,廖廣翔表示,當局已就此提出修正案,業界成員將不多於13人,不多於3名從事出境旅行社、不多於3名從事入境旅行社、不多於3名旅議會代表及不多於4名導遊及領隊,以涵蓋不同業務、規模及崗位的旅行社從業員組成,確保旅監局成員組合具代表性、對行業有全面了解。 主席姚思榮最終宣布草案委員會對陸頌雄提出的修正案未能達成共識,不會作出處理,委員會已完成整個審議工作。 旅遊聯業工會聯會同日(16日)亦在立法會大樓外請願,抗議政府未有正視《旅遊業條例草案》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