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與前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詐騙租金津貼案昨日續審,曾景文胞妹曾慧華昨日以控方證人身分,透露她曾在曾景文提供租約下,租住城市花園21E單位,並以支票繳交租金予麥妻王麗琼。
記者/王椀泠 編輯/梁可楓
「業主」麥妻簽約時不在場
任職公務員的曾慧華表示,她與丈夫原在1987年於黃埔花園擁有自置物業,但1989年六四事件發生後,時任渠務署工程師的她有意售出物業,並打算申領政府自行租屋津貼租住單位。 她指,當時兄長曾景文透露將帶同妻兒共赴英國進修一年,遂詢問她有否興趣以月租1萬元租用當時自己所租的北角城市花園的21E單位。曾慧華與丈夫商量後決定租住。 曾慧華解釋,當時由曾景文提供租約給她簽署,並由曾景文及太太鮑惠明擔任見證人。她表示,租約上的簽名屬麥齊光妻子王麗琼,其登記地址為樓上的22E單位;而在她的記憶中,王麗琼在簽約時並不在場,又聲稱自己不認識麥齊光夫婦,只知道麥齊光與曾景文是朋友。 控方指,曾景文赴英進修前,曾經要求保留租金津貼,供父母入住21E單位。曾慧華回應,不記得當時兄長是否與父母同住,而她搬進該單位時,父母也不在單位居住。她補充,在租住21E單位後,一直以支票支付租金,支票抬頭則填上王麗琼的姓名。控方質問曾慧華如何將支票交給王麗琼,她謂:「不記得是把支票放在信封,再放進信箱,或是寄到另一個地址。」在簽署租約翌年,曾慧華獲派海外進修,同時兄長一家回港,於是轉由曾景文承租有關單位。 官質疑曾慧華口供矛盾
在控方主問時,曾慧華聲稱不清楚22E單位業主是誰,亦否認在租住期間曾收到來自樓上22E租客所繳付的租金;但辯方律師盤問期間,她則承認兄長離港前曾交託她代收22E租金並發出收據。辯方亦盤問曾慧華,22E單位租金支票由誰書寫及簽署、租金收據由誰人簽署等問題,她均表示由於事隔已久,無法記起。法官質疑其口供前後矛盾。 案件編號: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