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前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涉嫌騙取租金津貼案,控方證人昨日於區域法院完成作供。當年為二人處理買賣授權書的律師行職員汪健鈺承認,有關文件在傳媒報道案件前已被銷毀。律師行合夥人鍾金榮則表示沒有處理過二人的信託證明書,不清楚當時安排。
記者/朱樂怡 編輯/吳子敏
汪健鈺在庭上指出,去年傳媒報道事件後,負責處理兩個單位交易的黎世安律師,要求她找出有關檔案,惟發現曾景文持有的22B單位的文件已被碎毀,只剩下麥齊光持有的21E單位的文件。
汪健鈺承認,第一次在廉署接受調查前,曾翻閱存檔記錄本,發現很多已銷毀文件的記錄,均漏蓋「cancel」(取消)印章,當中包括22B單位項目的文件。她指,廉署調查員當天沒有要求拿走該記錄本作呈堂證物,因此其後補蓋印章。她又稱,若廉署職員當天要求拿走記錄本,便不會作任何改動。 準備雙方單位買賣授權書的律師行合夥人鍾金榮表示,沒有處理過麥齊光和曾景文的交換業權信託證明書,因此不清楚當時的安排。他解釋當年以信託方式轉讓物業,在香港很少見。 21E單位買家沒見過麥齊光
至於21E的現任業主黎翠娟憶述,當日隨地產經紀「睇樓」,表明要看城市花園面海的單位。她跟隨經紀到21E參觀時,曾跟單位內的「曾先生」打招呼,但不知道他是業主抑或租客。黎翠娟說,買賣合約上的登記業主是麥齊光夫婦,但在交易完成後也沒見過他們,由於單位用作自住,所以不關心賣家是誰,只關心能否交吉。 負責處理麥齊光單位買賣的地產經紀陳光明則稱,已忘記當年由誰放盤,亦沒見過曾景文和麥齊光的轉讓授權書。他認為,80、90年代正值移民潮,當時以授權方式出售物業十分普遍,幾乎約10宗成交便有1宗以此方式出售物業。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