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去年年初二旺角衝突事件,三名被告於昨日被裁定暴動罪罪成,今早各被判監三年。是次為旺角衝突案首宗以暴動罪入罪的案件,三人的代表律師都表示會考慮上訴。
記者/余穎恒 吳詠琳 編輯/黃展曦 丁迪
三名被告大學生許嘉琪、 麥子晞及報稱任職廚師的薛達榮,因參與旺角衝突而被控暴動罪,昨被裁定罪成,今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三年監禁。 法官沈小民指暴動罪嚴重在於集體暴力行為,一個人擲玻璃樽未必要判處很長刑期,但二、三十人一起擲樽就會群情洶湧,隨時失控。他指出玻璃樽數量眾多,不可能隨便在現場拾獲,相信是有人特地運送到場。他又相信今次事件並非早有預謀,但暴力程度不下於一九八九年越南難民暴動案,需要向社會傳遞,參與暴動要付出代價,甚至要付很大代價。因此判三名被告入獄三年,以免再發生同類事件。 警方歡迎法庭裁決,又再次遣責有關行為,並重申警隊必定嚴謹執法。另外,有不滿裁決的市民到場聲援,有人聞訊一度落淚。同樣因參與旺角衝突而面臨訴訟的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亦有到場旁聽,他並沒有回應判刑,但指社會應該反思為何年輕人總是以激進手法表達訴求。 案情指,三名被告於去年二月九日淩晨,在彌敦道北行線近豉油街參與旺角衝突,於當晚向警員投擲竹枝和玻璃樽,與警員發生衝突。 (案件編號: DCCC 710/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