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菲傭去年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處強制要求外傭與僱主同住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件昨日於高等法院開審。代表菲傭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強調,是次官司並非要求所有外傭與僱主分開居住,但認為外傭應享有選擇權。
記者/何采思 編輯/黃翠嘉 韓佩衡
申請人律師稱入境處「走後門」 石永泰指外傭簽證合約沒有列明「同住規定」,入境處在批准外傭簽證時,沒有權力以此作為逗留條件。他形容處方以「走後門」的方式,於外傭的標準合約中要求外傭與僱主同住,認為處方越權和違憲。 法官質疑申請人論點 法官周家明詢問申請人律師,規定是否有效確保外傭不會在下班後,為另一名僱主工作或做其他兼職。石永泰回應,此規定違反《人權法》提及的「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亦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當中列明僱主應給予僱員合理的工作環境,適當的工時及假期等權利,指該規定增加外傭被剝奪的風險。他指出,外傭與僱主同住,像24小時候命,超時工作剝削外傭休息的權利。案件於今日續審,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答辯人入境處一方。 案情指,申請人Lubiano Nancy Almorin是菲律賓女傭,2011年開始在港工作,涉遭僱主虐待。她去年入稟高等法院,就「同住規定」提出司法覆核。她指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的要求超越《入境條例》限制,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要求法庭聲明有關規定違憲。她亦希望政府回復2003年前的做法,即外傭與僱主商討後,外傭可選擇在外居住。 (案件編號:HCL210/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