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在今年元旦遊行,展示被玷污的國旗及特區區旗,以及在去年6月10日,在悼念李旺陽集會期間焚燒國旗。他昨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4項侮辱國旗及區旗罪,被判即時入獄9個月。
記者/陳羨文 編輯/曾芷蕙
拒絕求情繼續抗爭
古思堯在庭上表示,入獄是意料中事,更直言求情不是他的風格。他強調自己是替天行道,以示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不滿。他向裁判官明言,出獄後仍會抗爭,以具侮辱性的手法和政權對抗。對於裁判官覃有方指他的行為使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古思堯反指社會活動比家庭重要,他表明自己會繼續參與社會運動。 官斥罪行嚴重需阻嚇
裁判官覃有方指,判刑時已考慮市民有抗議和示威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古思堯的行為魯莽及不顧後果。在集會期間焚燒國旗,危害警員、記者和示威者的安全。由於被告承認所有控罪,而控方呈交的證供和證據沒有任何疑點,故4項罪名全部成立。古思堯焚燒國旗、及玷污國旗和區旗的刑期,分別為6個月和3個月。合共9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古思堯由囚車送離法庭,並表示不打算上訴。 覃官又稱,不論被告的目的有多高尚,行動都是違反法律、破壞社會安寧,認為控罪嚴重,故需要譴責及判處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ESCC 368/2013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2/115043.mp3 |titles= 古思堯侮辱國旗囚9月 (聲音報道:陳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