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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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討論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本網訊】立法會昨日就《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召開公聽會,有勞工代表批評修訂條例所訂立的罰款沒有阻嚇性,未能解決「資強勞弱」的情況。亦有資方代表指出,修訂條例令僱主須支付不合理的補償金,對僱主不公平。

記者/鄭樂怡 編輯/韓佩衡


修訂草案未能解決「資強勞弱」

公民黨新界西支部地區發展主任譚家浚表示,現時修訂條例草案,沒有把性傾向歧視和宗教歧視等包括在不合理解僱的理由內,而且保障勞工的範圍極少,批評修訂案只是「小修小補」,未能解決「資強勞弱」的情況。他建議應增加條例阻嚇性,例如將無理解僱僱員的罰款,由平均月薪的3倍,上限為72,500元,增加至月薪6倍及上限為35萬。自由黨代表何竑則表示,此修訂條例令僱主須支付不合理的補償金,懲罰並不公平。他又指出現今中小企業經營困難,批評處方不了解僱主情況,認為修訂案向勞方傾斜。勞工處助理處長陸慧玲認為,現時條例所訂立的懲罰已有足夠的阻嚇性,例如僱主若沒有履行復職令,便需支付三項金額,包括終止僱傭金、補償金和額外補償。

《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藉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賦權勞資審裁處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個案,處理僱員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時,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條例草案亦建議,如勞資審裁處已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但僱主沒有按照有關命令,除須根據現時規定向僱員支付由勞資審裁處判令的金錢補救外,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訂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3倍而上限為72,500元的額外款項。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該額外款項,屬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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