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公屋租戶被控在獲發公屋單位後,即使長期居港仍空置單位,涉違反《公屋租約條款》。該名租戶否認指控,反指政府部門資料錯誤。
記者/萬穎俐 編輯/謝禮唯
24次查房僅2次應門
公屋租戶蘇志強被控於2011年7月18日,獲發牛頭角彩福邨彩福樓803室後,長期居港卻並無入住該公屋單位,涉浪費公屋資源。房委會「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於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25日期間,24次到上址查房,但蘇志強僅兩次應門。房委會又指,單位水錶長期於0.0217度,遠低於正常用量,顯示單位內無人用水。 房委會引用香港入境處的出入境紀錄,指蘇志強於該段時間內,只有一次出境紀錄,證明他長期居港。 蘇指出入境資料錯誤
蘇志強自辯時指出,因私事需要長期身處內地,曾多次使用落馬洲及皇崗口岸過境,直斥入境處資料錯誤。他又展示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於內地消費的信用卡紀錄、個人簽名及通話紀錄,證明當時身處內地,因而未能入住公屋單位。 他表示,將來會長期居港,望房委會撤銷遷出通知。上訴委員會稱,裁決將於14日後以書面形式通知。 根據公屋租約條款,公屋住戶需經常持續居住在單位內,不得將公屋單位或其任何部分轉讓、分租或放棄使用,亦不得准許非認可人士佔用。房委會如查明公屋住戶違反有關租約條款,會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公屋單位。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4/03/vo4.mp3 |titles= 公屋戶冀房委會撤銷遷出令 (聲音報道:萬穎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