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內地婦女今年5月襲擊一對港人母女,被裁定傷人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表示,被告證供並不可信,但考慮被告懷孕、受審期間亦受到不必要的騷擾,判被告入獄5個月1周。辯方得悉結果後提出保釋上訴,但被駁回。
記者/嚴俊鵬 編輯/林佩琪 李希洋
裁判官:被告毋須助跑兩手伸前 28歲內地婦女黃玉鳳,由親友陪同到沙田裁判法院上庭。庭上被告否認傷人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項控罪。馬漢璋認為,被告急速衝向母女的行為,未有顧及她們安危。他形容55歲的事主林月芬白髮蒼蒼,身形細小,認為如被告欲阻拍攝,根本毋須助跑衝前時兩手伸前,知悉兩人嚴重受傷後置之不理,實屬不智。 被告解釋過於牽強 林月芬被撞後頭先着地,至今仍長期受到頭痛、頭暈和失眠等問題困擾,加上推撞時傷及事主腰部,令事主至今仍需要拐杖協助步行,行動緩慢及不穩。被告求情時表示,自己現時已懷孕四個月,想盡快返回內地生育,要求輕判。馬漢璋認為﹐此案對事主影響甚大,令她身心受創。他亦指出,經閉路電視比較雙方證供後,認為被告解釋過於牽強,欠缺說服力,無法相信所說的解釋。故不接納被告證供,但考慮被告懷孕,受審期間亦受到不必要的騷擾,最後判被告入獄5個月1周。 案情指,被告在新城市廣場玩具店內,誤會事主用膝頭撞到其女兒,因而結怨;及後在港鐵站閘口重遇,再次發生口角,被告見事主女兒用手機拍照後動怒,襲擊港人母女。 (案件編號:STCC 1658/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