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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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朱凱廸】議員倡修例禁參選人鼓吹港獨或自決

【本網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參選元崗新村鄉郊代表選舉,其提名被裁定無效,選舉主任解釋指,認為他對是否擁護基本法表達含糊。有立法會議員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提倡「香港自決」是在「一國兩制」下違反《基本法》,建議政府修改各個選舉條例,列明候選人不可鼓吹港獨及自決。

記者/戴裕庭 編輯/黃紫盈


應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

有意見指鄉郊代表並非屬於《基本法》第104條中列出的公職人員,故不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認為《基本法》第104條主要針對公職人員宣誓,但《鄉郊代表選舉條例》中列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有關條例的背後意義包括要支持「一國兩制」。她對選舉主任的決定表示尊重,相信決定是基於法律與事實而作出。

她又表示,會尊重當年選舉主任裁定朱凱廸符合參選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決定,認為處理2次選舉的選舉主任不一樣,而立法會和鄉郊代表選舉亦屬於不同級別的選舉,兩者不能相提並論。對於建制派會否發動彈劾朱凱廸,梁美芬又指要與黨派研究。

建議修訂選舉相關條例

對於朱凱廸指若資源許可或會提出選舉呈請,梁美芬指,會交由法庭決定,以基本法看待,又相信議員宣誓的過程有助法庭判決。她指假如有相關司法覆核,法庭要裁定何謂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雖然香港現時未在政策及法例上釐清「自決」字眼,但根據國際法,「自決」指有主權的團體人民。但在中國而言,「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說有自決」,認為「自決」違反「一國兩制」。她認為政府應釐清現行法例不清晰的概念,及早讓有意參選及前線公務員認清概念。

梁美芬提到,2016年立法會選舉後發生宣誓事件,政府當時未有嚴格執行「自決」議題、不願意處理,但對「港獨」的態度清晰,但建制派議員已提出修例。她提到《基本法》第104條沒有包括區議會等的下級選舉,但鄉郊代表選舉不是十分受關注,加上立法會通過修例需時甚長,亦不可能一次過修定所有選舉有關的條例,不過相信將來可由《基本法》第23條處理。

公職人員不應支持港獨

梁美芬認為,作為公職人員或公務員,應當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應主張港獨或自決,而管理公眾場所人員亦有責任對「一國兩制」有所認識。她表示,暫時未有前線指引,擔心有公職人員做法過激或過嚴。她指公營機構有內部守則,不希望干涉。她指曾與政府交流意見,但當時未出現這些爭議個案,相信政府願意研究,又相信現在是適當的處理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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