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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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案】王志榮暴動、蓄意傷人罪成判囚7年 官稱與同案被告不遑多讓、無減刑因素

【本網訊】元朗站721事件中,60歲被告王志榮最初因暴動及蓄意傷人罪脫,惟律政司提起上訴並得直,最終案件被發還至原審法官葉佐文。法官日前裁定王志榮兩項罪名成立,今(8日)在區域法院判處監禁7年。

編輯/王瑞雪 王梓煊 朱彩霞


辯方求情表示,王志榮於2012年確診驚恐症,並稱被告「只係郁咗幾下手」。官指王志榮作為白衣人大夥一員,無差別對市民作出威脅、挑釁及襲擊行為,罪責極為嚴重。

葉佐文判刑時指,王志榮與同案被告林觀良、林啟明不遑多讓,採用其他被告同一量刑起點,即區域法院判刑的七年上限,兩項罪名各判囚七年,同期執行,亦沒有減刑因素。

報稱貨車司機的60歲被告王志榮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地鐵元朗站參與暴動及傷害他人。原審法官認為錄影片段中戴口罩的人與被告不完全相似,且在家中檢獲的同款球鞋是替人保留,因此裁定無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法官葉佐文重新考慮後指出現場有片段顯示犯案男子脫下口罩,能夠整體觀察頭部,最終重審裁定王志榮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888/2019、DCCC11、7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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