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公屋主婦洗黑錢上訴案,高等法院昨日頒布判決理由書。法官指不接受以無知作為理由,駁回上訴。
記者/曾昭慧 楊俊浩 編輯/黃惠怡
62歲被告林美玲早前因洗黑錢被判處監禁10年,她不服刑期上訴。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接納被告犯案時不知道已經觸犯法例,及並非主腦,上訴法庭應根據量刑指引減刑。 上訴庭法官反駁指,案件涉及的金額龐大,而且作案時間較長、動用戶口眾多及交易次數頻繁,加上被告過往曾任職匯款代理,敏感度理應較高,故不接受以無知作為上訴理由。 案情指,被告在2002年至2005年期間,利用9個戶口清洗黑錢約港幣68億元,並無填報任何入息稅及未擁有物業。她早前說,當時並不知道款項的來源,只是以報恩的心態為朋友秦霞處理有關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