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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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院裁定鄒幸彤等3人上訴得直 獲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

【本網訊】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被指2021年未有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罪成,每人被判囚4個半月。終審法院今(6日)宣判3人上訴得直,撤銷所有定罪及判刑。

記者/劉可納 編輯/蔡文英 梁天情 黃子晴


上訴爭議包括控方是否需要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非只是由警務處處長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是否禁止被告在相關法律測試以挑戰通知書有效作為抗辯理由;警方的通知書有沒有要求被告提交《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及「公眾利益豁免權」受遮蓋資料是否有害公平審訊。

終院今裁定就《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第3(3)條而言,從其用字及立法目的詮釋可見,控方須證明獲發出通知書人士或組織事實上為「外國代理人」,屬其罪行必要元素,單純只證明警方合理地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並不足夠。

終院又指如行政命令或決定屬刑事罪行元素,法律上賦予強而有力的推定容許被告提出挑戰,因為通知書效力亦屬罪行必要元素,因此裁定各上訴人抗辯可以挑戰通知書效力。針對通知書能否要求被告提交《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終院指出沒有爭議之處,並裁定警方可要求提交《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資料。

另外,控方引用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調查報告內容,終院裁定控方從證據中移走了本可藉以確立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弄巧反拙,加上3名被告必須得知控方指稱的基礎,才能抗辯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控方做法令被告無法得到公平審訊。終院最終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各上訴人定罪及刑罰。

案件編號:FACC10-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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