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佔領行動發起人戴耀廷、朱耀明、陳健民等9人於早前因佔領行動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等罪。案件昨(2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時任中區助理指揮官黃基偉作供時表示,警方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屬專業判斷。
記者/鄭韻絃 編輯/陳曉欣
時任指揮官謝名揚作供時表示,當時負責處理夏愨道隸屬灣仔分區公眾集會通知書,並曾於2014年9月26日至12月11日期間批出15份「公眾集會不反對通知書」,但舉行地點均不在夏愨道或分域碼頭街附近。他指出,市民若需舉辦公眾集會,需於集會的7天前提交意向書至任何一間警處分局,警方會於48小時前發出反對通知予申請者。謝名揚又表示,當時透過即時新聞得悉有關紅十字會總部對開一段夏𢡱道以及分域碼頭街一帶的封鎖計劃,事前並不知情。 時任中區助理指揮官黃基偉作供時指出,他於2014年負責處理中區舉行公眾集會的意向通知書,曾就公民黨在9月26和27日舉行的公眾集會發出過兩張不反對通知書,惟通知書上的集會地點不包括添美道行車路部分,但後來因參與人數太多,警方封鎖添美道行車線。 辯方律師其後向黃基偉展示一張朱耀明於2014年9月18日向警方作出的舉行公眾集會意向書,意向書中列明朱耀明當時申請於當年10月1至3日,在中環遮打道行人專用區、遮打花園及皇后像廣場一帶舉行公眾集會,並預期有5000至5萬人參與。辯方律師詢問黃基偉是否曾處理過該通知書的事宜,黃基偉則稱自己需翻看紀錄才能確認有否處理相關申請,他又表示對於其下屬曾就通知書與朱耀會面一事不知情。黃基偉又承認,並無法例規定集會需要申請,他解釋申請的意思為通知警務處長,若警方決定不就集會施加限制,則不用作書面回覆。 施放催淚彈並非為煽動 黃基偉認為,因9月28日身於夏愨道的示威者人數眾多,並不斷以激烈地衝擊警方防線,警方是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施放催淚彈。他續指相信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等級是根據情況所作的專業判斷,而並非辯方律師所指的以過份武力煽動示威者。辯方律師質疑,若警方並未使用份武力,為何警察總部要於29日要求警員停止施放催淚彈,黃基偉回應指自己無份參與決定,因此不清楚。 案情指,9名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黃浩銘及李永達於2014年參與或發起佔領運動,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等合共6項控罪。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