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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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周庭、林朗彥被判即時入獄

【本網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3人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黃之鋒被判囚13個半月,林朗彥被判入獄7個月,而周庭則被判入獄10個月,今即時入獄。

記者/伍子龍 編輯/傅愷晴 黃美琪


被告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早前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控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判官王詩麗指考慮到案件的規模、牽涉人數和對交通造成阻礙等因素,認為包圍警察總部有挑戰權威的目的,黃之鋒扮演領導角色並一直高叫口號。此外,她又指出,警方檢取黃之鋒的手機時發現,他曾於去年6月20日透過通訊軟件部署於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是深思熟慮的行為,認為情節比同類案件嚴重。

另外,王詩麗認為是次事件無人受傷純屬僥倖,黃之鋒眼見當時現場有如此多人時,必定預料到煽惑他人的話,會獲得多人回應,考慮到現場潛在風險,認為有機會威脅他人安全及發生衝突。

王詩麗則認為周庭在現場面向示威者高舉紙牌及揚聲器,讓現場示威者聆聽黃之鋒發言,屬積極參與者。

王詩麗指判刑需具公開譴責和阻嚇因素,即時入獄是唯一合適選擇。黃之鋒被判入獄13個半月,林朗彥被判入獄7個月,而周庭則被判入獄10個月。周庭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被拒,3人需即時入獄。

宣布判決後,周庭抱頭痛哭、林朗彥和黃之鋒則表現平靜。

案情指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3人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再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另外,周庭也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但黃之鋒則否認。

(案件編號:WKCC22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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