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年11月11日,中大發生激烈警民衝突,有示威者於中大二號橋將雜物投向吐露港公路,其中五名中大學生早前被裁定暴動罪罪成,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記者/廖珮淇 編輯/ 余家衍 黃玲燕 池泳鍶
被告劉晉旭、符凱晴、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另被控違反蒙面法罪罪成,符凱晴及許貽顓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4名被告被判監4年9個月,被告符凱晴則被判監4年11個月。 法官聽取各被告求情,其中符凱晴於庭內親自讀出求情信,稱不認同法例本身,亦覺得自己沒有做錯的地方,又指不再相信司法制度,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若法庭認為用重判形式能令她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暫委法官張潔宜指,雖沒有實際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暴力令警方受傷或造成財物損失,但考慮到被告當時明知有群眾集結,仍選擇穿深色衣服和戴護具到場,在警方到場驅散時亦不肯離開,顯然被告是有備而來並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在場者。加上在第四次衝擊發生時,示威者在短短兩分鐘內向警方投擲五枚汽油彈,形容現場「火光熊熊」,是一個「戰場」。她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需打擊漠視社會安寧、危害到公眾安全,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以達至阻嚇作用,故早前裁定暴動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年輕、無刑事紀錄,其中4名被告獲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4年9個月,但由於符凱晴於保䆁期間犯案,加刑2個月至4年11個月。 宣判裁決結果後,庭內有不少人痛哭,並大叫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