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去年11月13日「大三罷」期間,17歲男學生梁志為在柴灣筲箕灣道被防暴警察搜出索帶、士巴拿、火槍等物件,因此被控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兩罪。案件今日(1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認為梁志為作供不可信,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於10月29日判刑。
記者/郭衍霆 編輯/彭卓庭 王希雯
裁判官鄭紀航指,梁志為的證供前後不一致,認為他作供時反反覆覆,為合理化自己的口供,加上二人均在控方追問下改變口供,導致證供前後矛盾,而被告父親作供時亦用上「可能有、應該」等字眼,被裁判官認為作供模稜兩可,謊話連篇,所以不接納其作供。 其後裁判官認為,梁志為管有一包索帶、四把士巴拿、一支火槍、一個打火機及一把剪鉗等證物,是其從家中拿取證物到示威現場,而非在現場拾取,因此拒絕接受自用及供父親使用的說法。梁志為自辯指,自己只是到現場進行「和理非」活動,但裁判官認為他在示威現場流連,加上被告放置泳鏡於褲袋、帶備多件衣服等行為,是考慮周全及蓄意參與示威活動。裁判官因此裁定被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項罪名成立。被告需即時還押,以待索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並於10月29日判刑。 案情指2019年11月中「三罷」多區示威晚上,17歲男學生在柴灣筲箕灣道被防暴警察搜出有索帶、士巴拿、火槍等被捕。 (案件編號:ESCC2566/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