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於2014年行政長官立法會答問大會,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為首宗立法會議員在議事廳內被檢控案件。案件今早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下周二判刑,黃毓民可繼續擔保外出。
記者/ 李穎珊 編輯/ 丁迪 曾蔚婷
罪名成立不存鬆脫或潑水為由 法官朱仲強裁決時表示,法庭從呈堂證物及證人口供可見,黃毓民多次擲向的目標均是梁振英,即使被拉著腰部,他仍能隨心舉高右手擲物,並不存在鬆脫或純為潑水為由。朱仲強指出,即使這次並沒有傷及其他人,但肯定黃毓民一定了解其行為的不合理,可見他是蓄意或魯莽使梁振英感到憂慮遭受非法的侵犯,故法庭判決黃毓民罪名成立。 朱仲強補充,立法會有相關條例保障議員在議事廳的言論自由,因此過往並沒有議員因議事廳行為被檢控,但這次行為較為激烈,已屬違法,則沒有豁免權。 特首兼控方第一證人梁振英表示,事發時沒有留意是誰施襲,只對玻璃碎裂聲音感到震驚「freeze住」,需定過神來。黃毓民求情時強調,自己從沒有打算向梁振英擲水杯,只是鬆手飛脫,目標方向亦是無人站的主席台。他同時補充,因眼睛曾動手術,當時又被人向後拉,故不能準確地擲出。他更指自己所做的只是議會抗爭,絕不會傷及無辜。 被告不滿判決結果 黃毓民求情時表示無話可說,但認為「議會抗爭無罪」。他不滿判決結果,即使下周判刑較輕,也必定上訴。他指出,這是行政機關的打壓,若他不堅持抗爭,立案件便會成為案例,使其他議員日後更難作議會抗爭。 案件編號:ESCC2615/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