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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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擲杯案上訴得直 獲撤罪撤刑

【本網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杯,他於16年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其後黃毓民提出上訴,今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期。官指證供及證據,均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行為。

記者/鄭欣倩 編輯/鍾詠瞳


 

法官質疑梁振英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出,上訴關注點在於黃毓民擲杯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襲擊」定義。她指根據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梁振英看起來根本不知發生何事,玻璃杯沒有觸碰到其身體,他是在玻璃杯碎裂後才聲稱感到震驚,事後他亦沒有望向被擲碎了的杯,質疑他在不曾留意事件的情況下,為何會意識到自己有可能受傷。

張慧玲又補充,片段中的梁振英在黃毓民擲杯後,表現得氣定神閒,根本不如他作供時所指的「freeze咗」,事後更未曾檢查自己有否受傷。

 

襲擊罪證據不足
張慧玲裁決時指出,雖然黃毓民是明顯蓄意擲水杯,但她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到,黃毓民過去也多次在立法會會議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如「掟蕉」等,因此無法證實這次他是有意圖只襲擊梁振英。故認為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最終裁定黃毓民上訴得直。
案情指,2014年7月,當時仍是立法會議員的黃毓民用玻璃杯擲向時任特首梁振英,玻璃碎片散落在地,其後梁振英當場收起附近的玻璃碎片並報警處理,黃毓民在被判罪成後提出上訴後,獲准保釋候查,案件於今年8月初在高等法院進行上訴,今裁定黃毓民無罪。

(案件編號:HCMA60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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