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擲杯,他於16年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兩星期。其後黃毓民提出上訴,今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期。官指證供及證據,均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罪的犯罪行為。
記者/鄭欣倩 編輯/鍾詠瞳
法官質疑梁振英 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指出,上訴關注點在於黃毓民擲杯行為,是否構成法律上「襲擊」定義。她指根據現場閉路電視片段,梁振英看起來根本不知發生何事,玻璃杯沒有觸碰到其身體,他是在玻璃杯碎裂後才聲稱感到震驚,事後他亦沒有望向被擲碎了的杯,質疑他在不曾留意事件的情況下,為何會意識到自己有可能受傷。 張慧玲又補充,片段中的梁振英在黃毓民擲杯後,表現得氣定神閒,根本不如他作供時所指的「freeze咗」,事後更未曾檢查自己有否受傷。
襲擊罪證據不足 (案件編號:HCMA603/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