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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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毓民強調前年七一與警無衝突

【本網訊】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陳偉業、陳志全,與成員周峻翹,涉嫌於前年七一遊行時違反《公安條例》,被控擾亂秩序及非法集結等7項罪名,昨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記者/陳家駿 編輯/任韞琪


否認衝撞 純屬協調

黃毓民在陳詞時稱,根據警方所提供的光碟片段,在遊行期間,他一直以肢體語言協調記者、遊行人士及警察三方。他指,在當晚11時30分,他一直呼籲示威者不要和警察衝撞,又不時與警民公共關係科成員溝通,並沒有參與推倒警察封鎖線。

他強調,七一遊行前已經獲「不反對通知書」,但部分示威者最終卻被檢控,是相當「莫名其妙」。黃毓民形容,非法集結的條例是違反潮流的「惡法」,但鑑於立法會以親政府的議員為大多數,修改法例的希望不大。

「有共同犯罪計劃」控告不合理

黃毓民不滿控方以「有共同犯罪計劃」為由控告他們,認為即使遊行牽涉非法行為,亦不等同與被告有關,質疑控方的證據薄弱。「如果有人拿槍謀殺,是否所有遊行人士都因為『有共同犯罪計劃』而要把十萬人全都押回警署?」,他認為,控方應就當日與誰共同計劃犯罪、涉及甚麼犯罪行為等疑點提出確實證據。

面對黃毓民的批評,裁判官杜浩成指,控罪是依據案件的證供而定,控辯雙方的陳詞只為雙方對案情加入自己分析,並非制定控罪基礎。他重申,法庭是同樣重視雙方的證供。

《公安條例》第18條列明,凡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 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

【案件編號:ESCC271/2012】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3/115131_20130304_recording-2.mp3 |titles= 黃毓民強調前年七一與警無衝突(聲音報道:陳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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