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黃敬凱早前承認一項妨礙證監會僱員執行搜查令控罪,昨(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星期。
記者/甄煒培 編輯/何畯新 邱嘉敏
案情指,證監會於被告黃敬凱的住所執行搜查令時,被告拖延並不讓證監會僱員進入其住所,又企圖處置兩部手機及兩本記事簿。
辯方律師求情表示,案件嚴重性非如大家所見般嚴重,又以更嚴重的罪行「妨礙警察」為例,認為若案情沒有涉及暴力,一般都是以罰款、或者非監禁刑罰的方式處理,希望法官考慮給予被告非監禁刑罰。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指,妨礙罪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考慮被告於大學時修讀護理學,畢業後成為登記護士,亦投身於教育界,對公益事務熱心,以4個半星期為量刑起點。最終因其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判處監禁2星期。 案件編號:ESS 26629/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