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區域法院昨日續審麥齊光及曾景文涉嫌串謀詐騙租金津貼一案,控方傳召首名證人作供,披露政府曾未經估值,一年內多批出8,000元每月租金津貼。
記者/容逸富 編輯/陳欣然
首名傳召出庭作證的証人為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呂建勳,他解釋,申請表上列明所租用的房屋不能為配偶所擁有,如果單位以信託形式購買,申請人不能為股東。申請人若提供虛假資料,會取消申請資格及會交由執法機構。
呂建勳指,基於相信公務員是可信,不會進一步調查聲明內容,包括租住物業的財務權益。 一年租金升八千 案情指,曾景文分別於86, 88及89年三度申請租金津貼,所租住單位為麥齊光太太所擁有,於1988年時租金10,500元,成功申領租津9,600元。及後曾景文於89年需到英國受訓,家人亦陪同,因而終止租約,他本來想保留租津,但當局拒絕,而同一單位,則以10,000元租給曾景文在渠務署任職工程師的妹妹曾慧華。 曾慧華90年8月休假,終止租約,而剛好在這段時間,曾景文的太太便返回香港,以18,000元租回同一個單位,並獲批17,300元津貼。同年12月,曾景文獲分配宿舍,沒有申領津貼。 對於一年內租金升幅達8,000元,呂建勳接受控方盤問時解釋,90年簽約時,沒有進行租金估值便批出津貼,是因為希望縮短申領時間。 規定配偶不可涉財務權益 他又說,政府沒有限制申請租津的公務員,租住其他公務員持有物業,亦無限制對租,但申請人及其配偶、親屬,不可以有財務權益,如果違反規例可被檢控。 案情亦透露,麥齊光於1986年8月起租住北角城市花園9座22樓E單位,並首次申領租津,金額為每月9,095元;兩年後(即1988年)續租該單位,第二次申領金額為11,000元,而公務員事務局亦批出租金津貼。直至麥齊光於1988年10月獲分發高級公務員宿舍而終止合約,終止租約並取消申領租津。 案件編號:DCCC 956/2012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4/shuo_115130.mp3 |titles= 麥齊光涉騙租津案首證人作供 (聲音報道:容逸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