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早前南丫海難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就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他的申請。
記者/李鈺賢 編輯/盧港俊
黎細明的代表律師早前就判詞提出4項質疑,包括原審法官考慮判刑時有否因有多項誤殺罪及多人死亡,而自行加重刑罰;其疏忽而釀成海難的因素是否求情理由;案發時黎細明並非故意撞船,是否需要判處阻嚇性懲罰;原審時量刑起點不需考慮其他同類案例是否正確。
上訴庭法官麥機智與麥偉德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最初考慮的刑罰, 比判定的8年刑期更為嚴重,4項質疑沒有涉及極大的法律爭議,於是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2012年國慶南丫海難事故,涉事船隻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去年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被判監8年。黎細明不服刑期,去年11月申請上訴,要求改判刑期至18個月。高等法院於同年12月駁回黎細明就縮減刑期的上訴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