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因2014年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而被判非法集結罪罪成的「雙學三子」,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及前學聯常委羅冠聰,早前被上訴庭分別改判監禁6至8個月,3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於今日開庭。法官聽取各方陳詞後,宣布押後裁決,3人獲准繼續保釋。
記者/吳家耀 編輯/鍾詠瞳
處理覆核時不應推翻原判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在陳詞時強調,律政司當初只是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因此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裁判官對案情的裁決,只能修正判刑上的原則性錯誤。他提醒法官,原審法庭早已裁定黃之鋒就煽惑罪罪名不成立,但上訴庭判詞中卻指出,黃之鋒的行為是有意圖鼓勵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上訴庭等於推翻原審裁判官的裁決,並在原審庭已裁定的案情上增加新案情。戴啟思又指出,法庭在審理時應考慮到黃之鋒當日的示威行為是和平理性,並不涉及暴力。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回應,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應審視整個案發過程,而原審裁判官在考慮黃之鋒的煽惑罪指控時,僅局限於他當時在講台上作出的呼籲言論,並不包括他其後衝入公民廣場的行為,因此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常任法官李義亦指,黃之鋒當時離開講台並衝入公民廣場這一系列動作,已構成鼓勵他人跟從的目的。 判刑指引或引致寒蟬效應 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指出,3人闖入公民廣場的行為暴力程度有限,既不涉及武器,亦沒有破壞公物及衝擊立法會等,希望法庭考慮上訴人的犯案動機,包括為了公民抗命等;他又提出,過往法庭對類似案件都只判以社會服務令,認為上訴庭對本案的判刑過重。他又指上訴庭審理刑期覆核時,應為不同案情作獨立考慮,而非為同類型的案件制定判刑指引,否則會引致寒蟬效應,阻嚇年輕人在往後參與和平及非暴力的集會示威。 馬道立反駁指,本案中有保安員受傷,明顯已涉及暴力。他認同公民抗命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因素,但不應涉及暴力,而「和理非」的公民抗命行為只能形容3人在台上發表講話的環節,隨著3人帶領他人衝入公民廣場一刻,事件已改變成暴力行動。他又強調,一旦任何非法集結行動涉及暴力元素,上訴庭絕對有權對此行動制定判刑指引,並指這是上訴庭一貫的功能和做法。常任法官鄧國楨亦解釋,上訴庭作出的指引只是為了預防他人犯案,並沒有問題。 公民抗命作上訴求情理由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陳詞時亦同樣指出,本案暴力程度甚低,上訴人的行動只是為了行使公民抗命的權利,因此他認為公民抗命是非常有力的求情因素。他又指上訴庭在覆核刑期時只著重對社會的阻嚇性,希望以此案警剔他人而過於強調判刑,忽略定罪已具足夠阻嚇性,他認為此做法對上訴人不公。 馬道立引用案例,指有法官在涉及公民抗命案的判詞上寫明即使是公民抗命,亦需要對不同的抗爭行為予以不同懲罰。他續指法庭處理涉及公民抗命的案件上,一般都會採取合理容忍的手法,除非行為太過火,包括涉及暴力及種族歧視等。
5名法官聽取3名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宣布押後判決,表示法庭會在稍後才通知3人裁判日期,3人獲准繼續保釋。 案情指,3人於2014年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的公民廣場,原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成,分別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但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3人被改判分別監禁6、7、8個月。而黃之鋒正涉及另一宗刑事藐視法庭罪,將於明天在高等法院判刑。 (案件編號:FACC 8/2017, FACC 9/2017, FACC 10/2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