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於去年農曆年初二,以膠樽襲警及在被捕後用腳踢警員,於去年10月被判一項襲警罪及一項拒捕罪罪成,判囚9個月。早前他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法官今午宣判駁回上訴,被告即時被還柙。
記者/盧詠賢 余雅芝 編輯/劉螢諭 吳梓婷
辯方其中一個定罪上訴理由,是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對襲警者的外表有分歧,難以證明涉案男子是陳柏洋。 法官張慧玲則認同裁判官蘇惠德的分析,指涉案男子在投擲水樽兩次後,第一證人已立刻上前追捕,男子並沒有離開過證人視線,又認為第一證人不是以男子的面貌作辨認,故認同證人是否記得男子有否配戴眼鏡並不重要。 法官又指出,法庭不會姑息及縱容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她又認為判囚9個月不算過重,故維持原判。 案情指,被告陳柏洋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彌敦道和奶路臣街交界,以膠樽襲擊警員,以及被捕後用腳踢警員,被告原被控暴動罪,經警方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獲改控罪名較輕的襲警罪及拒捕罪,被判囚9個月,服刑3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MA 575/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