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和其前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受利益案,原審法官潘兆童今日於高等法院正式裁定二人罪成,首被告陳志雲被判罰款84,000元;次被告叢培崑則被判罰款28,000元。
記者/王晞晴 曾苑琳 黃永佳 編輯/周重延 鄧可盈 何嘉駿 吳嘉濠
原審法官潘兆童在庭上表示,本案與一般的貪污舞弊案件有分別,兩名被告沒有刻意隱瞞取得酬勞,亦沒有不誠實意圖。法官認為,涉案的節目《志雲飯局》是由無綫電視與奧海城安排,而被告沒有按僱傭合約申請有關工作,是「技術性犯法」,屬例外情況。
他補充,根據過往案例,貪污罪成須判處監禁,但今次案件沒有貪污元素,判處被告監禁或限制人身自由均不適合;又指陳志雲一直有為社會服務,法庭認為並不適合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最終決定判陳志雲罰款84,000元。
法官又認為,次被告叢培崑在案件的角色,較陳志雲被動,所以刑罰不應該比陳志雲重,故判罰叢培崑28,000元。
無綫電視非執董邵方逸華、商台主席何驥及藝人汪明荃等34人,為陳志雲撰寫求情信。邵方逸華於信內稱,公司在事件中並沒有損失,不構成利益衝突。若陳志雲當時向她申請,亦會批准他收取酬勞出席活動。汪明荃稱,陳志雲是管理層,同時是一名藝人,犯錯或是一時失誤,實屬情有可原。
案件指,時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2009年主持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事後未經批准,經叢培崑的思潮廣告公司收取112,000元報酬。控方曾要求法庭將控罪涉及的金錢交還無綫,並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申請禁止陳志雲出任公共機構董事或經理最多7年,但遭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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