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香港電視廣播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去年涉及貪污案被判無罪釋放。律政司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早上開審,預計一連兩日進行聆訊。律政司指原審法官判斷有謬誤,認為陳志雲作為無綫僱員收取額外報酬出席活動,會影響無綫業務,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記者/郭詠欣 編輯/梁詠瑤 陳敏華
首被告陳志雲由藝人王喜陪同下,到高等法院應訊。陳志雲09年於奧海城倒數活動中主持《志雲飯局》節目,收取達11萬2千元報酬,與前助手兼經理人叢培崑,涉嫌觸犯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等三項罪名。
欠「合理解釋」 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潘兆童當時裁定陳志雲無罪,指他以名人身分主持節目,故收報酬跟無綫無關。但律政司表示陳屬無綫職員及代理人,用任何身分出席活動,均對無綫業務有影響,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再者,就條例中「合理權限」指出,陳於事件中沒有得到「合理權限」作出席節目的批准;亦指陳沒有「合理解釋」於事前沒向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批准。 律政司更指,陳志雲曾於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收費電視台演出150多集「志雲飯局」,而沒有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故認為陳於原審指出「天真的以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會准許」是不成立的。就是次上訴,律政司強調不應以被告於受賄或行賄時的身份作考慮,應考慮其行為有否影響主事人的業務。 今日有裁決 答辯一方同意律政司指,不應以被告於受賄或行賄時的身份作考慮,應考慮其行為有否影響主事人的業務,但指出法官於考慮時,應涉及被告的心態。答辯律師解釋,被告於受賄或行賄時,是否有意圖去影響或針對主事人的事務,不論時好或不好的影響。 上訴庭法官指出由於需要根據對案件的全面了解,方可作出適當的判決。故此,律政司就訴訟費的上訴要於首項指控審判後才進行討論,而案件預料將於今日完成審訊。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2/11/14.mp3|titles= 陳志雲貪污案上訴庭開審 (聲音報道:郭詠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