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前助手叢培崑涉嫌收受利益案發還重審,區域法院昨日維持原判,裁定兩人3項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
記者/徐子瀅 編輯/張秋燕
法官指被告無必要隱瞞公司
原審法官潘兆童在判詞中指,裁決主要考慮陳志雲09年在奧海城主持《志雲飯局》活動中,收受的報酬是否有合理辯解。由於奧海城在該次活動支付無綫130萬製作費,再自行透過一間經理人公司邀請陳志雲當主持,沒有理由相信陳志雲及經理人會在沒有收費下提供服務。另外,雙方均有參與整個活動,11萬2千元的酬勞對陳志雲來說不是大數目,沒有必要隱瞞集團經理李寶安。潘官認為,陳志雲與無綫沒有利益衝突,反而有共同利益,而陳志雲當時沒有經理人合約,絕對有權利在空餘時間賺取外快。 上司默許「外快」無異議
在陳志雲與無綫的合約中,列明他接洽任何外間工作,都須向上級進行書面申請,再經人事部存檔。但自08年起,陳志雲用非正式渠道向上司匯報,上司均沒有異議,也沒有按合約程序處理。法官認為,這表示無綫一直默許旗下藝人賺取外快,故李寶安於原審時指「絕對不允許陳志雲收錢演出」的說法有違常理。 法官又補充,陳志雲在事件中唯一做錯的是沒有依照程序申報,但不認為足以構成貪污罪名,更指不應將他考慮成「完美的人」,不能要求他會突然記起按合約程序申報外間工作。至於叢培崑的控罪與陳志雲有直接關聯,因此叢培崑的罪名亦不成立。 律政司決定再上訴
律政司考慮裁決理由後,認為法官沒有正確處理有關證供及相關法律原則,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 案情指,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期間,與助手叢培崑於09年奧海城除夕活動中收取利益,被控貪污及串謀詐騙,區域法院早前裁定兩人無罪。但律政司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3位法官早前一致撤銷原有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續審,並以考慮兩人是否有「合理辯解」作為抗辯理由。 案件編號:DCCC1214/10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3/115036_03072013.mp3 |titles= 陳志雲涉貪案律政司再上訴 (聲音報道:徐子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