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無綫電視前電視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前助手叢培崑涉貪案,昨日在區域法院第二天續審。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基於案情複雜,案件押後至下月7日裁決,兩名被告繼續各准以10萬元現金保釋。
記者/劉俊鈺 編輯/陳金偉
有「默許」先例毋須申報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指,陳志雲由05年8月後,多次沒有填表向上司申報做節目收取酬勞。即使他只以電郵告知當時上司陳禎祥,都獲得批准,故陳志雲認為「即使申請必會批准」,因而成為習慣。故當奧海城接洽其經理人,陳志雲亦深信毋須向公司申報。 謝華淵另指,陳志雲於當晚的活動是以名人身份出席,收取酬勞正常不過。其合約中亦列明他主持節目「可以獲酬」,代表無綫電視是「默許」陳志雲收取金錢。他補充,早前於尖沙咀文化中心的「舞台版志雲飯局」就是被「默許」的例子,可知陳志雲是獲批准收取報酬,毋須提供抗辯理由。 控方堅持需抗辯理由
控方律師郭棟明則指,兩名被告都無在原審時作供,而法官當時只能按環境因素,判斷他們是否獲無線「默許」。控方律師要求被告在獲准收取報酬下,仍要提供抗辯理由。但法官潘兆童指,即使他們有作供,都不能反映他們是否誠實,而誠實意圖只是判斷陳志雲有否「合理辯解」的其中一個因素。 辯方﹕應著重收費動機
控辯雙方代表律師在四小時的結案陳詞中,不斷就「合理辯解」一詞重覆釋述。陳志雲的代表律師謝華淵表示,控方應於上訴時提出新論點,而非重審之前的論點。他續指,控方對於「合理辯解」一詞界定不清晰,即使一個人「食了藥不記得」亦是一個理由。他亦反駁控方不應只考慮陳志雲是否「有權」收錢,而忽視當事人收費時的認知。 案件編號:DCCC 1214/2010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2/vo1.mp3 |titles= 陳志雲案下月7日宣判 (聲音報道:劉俊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