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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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收受利益上訴案官押後裁決

【本網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前助手叢培崑,早前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二人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開審,各方律師完成陳詞後,法官決定押後裁決。

記者/房嘉謙 編輯/馮嘉曦 劉韻妍


事件只屬商業活動

陳志雲昨天缺席聆訊,由代表律師謝華淵出庭應訊。謝華淵陳詞時指要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罪成,被告必須蓄意及有意圖影響主事人無綫電視的事務或業務。他解釋,陳志雲是仿效前幾年出席倒數活動的做法,以藝人身份出席活動及接收額外收入,屬一般商業活動,有別於過去的案例,不屬貪污。

他續指,該次倒數活動是直播和公開的節目,陳志雲前上司李寶安對事件絕對知情,惟未有反對及指責其做法,故未見陳志雲有不誠實和蓄意隱瞞的意圖。

上訴庭考慮因素狹窄

第二被告叢培崑的代表律師David Perry認為,原審法官曾兩度裁定兩人無罪,證明兩人無不誠實和隱瞞的意圖,上訴庭只以收取報酬作考慮因素是過於狹窄。他續稱,叢培崑的行為與對無綫不忠誠無關,直言「如叢培崑有罪的話,奧海城亦應有罪」。他又認為,法官預設「第一被告有罪,第二被告同樣有罪」的立場是捆綁式裁決,未有考慮實際情況,認為上訴庭的考慮有錯。

毋須證明損害業務

控方陳詞時則指毋須證明陳志雲損害無綫業務。陳志雲作為總經理,未得許可「秘撈」,已違反員工守則,另沒有向公司申報利益,已違反與公司的信任,強調《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是為了打擊僱員隱瞞僱主,收取秘密佣金。法官聽取各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案情指,陳志雲在2009年擔任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與前助手叢培崑串謀收取奧海城11萬2千元,作為出席無綫製作的倒數活動的報酬。區域法院曾兩度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經律政司兩度上訴,終被判罪成,分別被罰款8萬4千元及2萬8千元。

(案件編號:FACC 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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