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年3月於社交網站轉載帖文,涉違反警員「起底」禁制令,被控藐視法庭罪。鄭麗琼早前承認控罪,今早於高等法院被判處監禁28日,緩刑1年,並需支付涉33.4萬元的訟費。
記者/蘇慧欣 編輯/周芷蕙
被告鄭麗琼今年3月在個人社交網站轉載懷疑射傷印尼女記者的警員資料,並撰下「以眼還眼」等留言,涉違反去年10月25日高等法院頒下的臨時禁制令。 律政司代表大律師何卓衡指出,被告曾於WhatsApp轉發禁制令內容,卻於4月致函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不知悉臨時禁制令,認為被告的解釋不誠實。他又指被告為資深政治人物,社交網站有逾三萬人追蹤,帖文內容向大眾傳遞錯誤訊息,涉鼓勵他人傷害警員,此事件亦對警員及其家人帶來滋擾,建議法庭提高刑罰,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被告為區議會主席,公務繁忙,頒布禁制令的日子與案發日子相隔4個月,被告確實有機會忘記禁制令內容,在記者及友人口中得知禁制令後,已立即刪除帖文,並非蓄意違反法庭命令。李柱銘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案發後深感後悔,願承擔有關言論的責任,並承諾不會再犯,望判處罰款或簽保守行為。 法官高浩文指出,被告為資深社會及政治工作者,具有社會影響力並且為年輕人的榜樣。他表示,法庭要懲罰發布信息前未有三思後果的人,考慮到被告對社會的貢獻、認罪及配合調查,因此判處被告監禁28日,緩刑1年。 案情指,今年3月24日早上被告鄭麗琼於社交網站Facebook轉載含警員個人資料的帖文,並撰寫「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的評論,該則帖文引來933個「讚好」及「嬲嬲」表情符號、127次回應及182次分享。涉事警員表示事後收到近100個滋擾來電,更被盜用其資料登記器官捐贈及借貸。 (案件編號:HCMP1256/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