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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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江律師指控方應證濫權才可定罪

【本網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前新地聯席管理層等四人就貪污案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第二日聆訊。郭炳江一方指出,控方詮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誤,認為官員行為可涉及不同範疇,必需確定官員作出嚴重違反職責及損害公眾利益的「特定行為」才可將其定罪。

記者/梁芷維 編輯/郭芷詠 胡穎琦


律師:控方詮釋罪行失當

代表前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陳詞時表示,控方在原審時,引導陪審團時的說法與過往案例不符。她表示,郭炳江被裁定一項串謀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依普通法檢控。控方卻表示,由於很難證明許仕仁在收受利益後作過甚麼失職行為,故只要許仕仁有優待或傾向優待郭炳江或新地就有罪,毋須肯定他有否作出實際違反公職的行為。萬江儀認為,這樣詮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在實施普通法的地區乃史無前例。

公職人員收利益不等失職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隨即提出質疑,是否認同若如政務司司長這類高官在收取幾百萬款項後,同意在有需要時協助付款人,但調查時控方又未能指出該高官有何具體行為,都不算犯法。萬江儀認同說法,她解釋,多個英美案例和學術文章均指出,若要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方必須指出該公職人員所違反公職的特定行為及職責、其嚴重程度會傷害公眾利益和構成罪行,以及收取利益的人是同意為提供利益的人做有違職守的事,否則都不能將其定罪。

她續稱,控方現未能指出許仕仁所違反的職責,所以根本不能構成串謀。她補充,公職人員並非一收受利益就失職。她以立法會議員為例,指申報機制下,他們只要在收受利益後向政府申報,證明該利益與自身職責無關,就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許仕仁曾作不利新地決定

但楊振權質疑,許仕仁作為政務司司長及行會成員,職責與政府所有政策有關,為何收取新地巨款非行為失當。萬江儀表示,許仕仁收錢時非政務司司長,而有關款項亦只作許仕仁為新地前僱員時擔任顧問時的尾數。萬江儀續指出,「優待」乃陪審團需考慮的因素,而案件證據顯示,許仕仁不但沒優待新地,更作出對新地不利的決定。她解釋,如許仕仁以政務司司長身分下令西九文化區項目加入額外招標條款,包括要求入圍財團先投資300億元成立營運基金,並撥出50%土地另作招標等,最終令項目要推倒重來。

案情指,許仕仁串謀郭炳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收受近2,000萬元款項,去年12月他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5項罪名成立,被判監7年半,其餘三名被告則被判監5至6年。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CACC44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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