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的旺角衝突距今已有兩星期,但我相信大家都很難忘記當晚或翌日一覺醒來的震撼,尤其是聽到港府把事件定性為「暴亂」,稱參與者為「暴徒」(mobs)。
旺角的警民衝突確有人用上暴力,但與我認知中的暴亂,還是有距離的,亦未能完全套入字典的解釋。而出自北京政權之下的特區首長,更讓我想起中國政府在1989年的學生遊行後把事件定性為「動亂」,從而激起其後更大規模的學運和民運,終至血腥收場,故此對暴亂和動亂等說法,甚為敏感;再加上《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訂明,中央政府可以因應香港出現不能控制而又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便可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而在港引入全國性法律,有關定性必須謹慎,可是,港府竟在衝突平息後數小時便作出定性,難免予人兒戲之感。而港府又不取消當晚的煙花匯演,就更與一個「暴亂」城市不相稱。
當被問及為何有此定性時,行政長官梁振英竟然把責任推在傳媒身上,指新聞界在數小時前報道有關消息時已用上同樣字眼!雖然這有把傳媒「擺上枱」之嫌,但事實是,香港電台確是在當天凌晨四時前便不具名地引述警方形容事件如「暴動」,之後便間中用上暴徒的字眼!港台中人顯然是「中招」了。
儘管港台「中伏」,但梁特首未能為暴亂定性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則是事實,亦即其定性有疑點,那傳媒便應遵行新聞界的座右銘:「有疑勿用」(If in doubt, leave it out)。又或在引述其說法時,加上引號。否則,還是客觀描述事實好了,例如武力或暴力衝突;至於涉及的人,用襲擊者、武力示威者都比「暴徒」客觀,因為後者明顯涉及價值判斷。
觀乎英美主流傳媒多用「衝突」、「示威者」等較為客觀字眼形容事件,而香港傳媒多用「暴亂」和「騷亂」,甚至有親中報章用上「暴動」等字眼,香港傳媒是否應該作出反思?至少,據我了解,港台新聞部經過兩次爭論後,終於在當天下午棄用暴亂和暴徒,管理層自言上了一課。
在日益激化的香港,標籤人或事,只會令事件進一步激化,錯誤標籤,更加壞事,期望傳媒務必冷靜,不要一時熱昏了頭,隨著掌權者或抗爭者起舞,變成別人的工具,令社會走向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