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貿發局職員趙啟榮今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等12項罪成,被判罰款11,700元,停牌九個月及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而沒有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沒有報告汽車的改動兩項罪名不成立。
記者/陳姵岐 編輯/何啟民
求情指不熟悉汽車
辯方宣讀求情書時稱,被告無任何刑事和駕駛檢控紀錄。另外,被告於2013年年底被調派到北京工作,很少在香港駕駛,對汽車機件亦不熟識,所以在網上買車後,沒有進行任何汽車檢查或改動。被告承諾會維修有問題的車輛。 官斥被告作供不實
裁判官宣讀判詞時指出,被告作供時聲稱自己沒有超速駕駛,當時車速只介乎每小時80至120公里。但經調查後,發現車速達140公里,而且案發時有的士受其影響,裁判官直斥被告不誠實。 被告認罪獲減罰款
被告被控危險駕駛罪名成立,當庭扣起駕駛執照,罰款4,000元及停牌九個月,並須在停牌最後三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其他控罪包括沒有裝配反光體﹑使用不適合的輪胎﹑安裝向後發出光線的燈等11項罪名成立,每項原本罰款1,000元,但鑑於被告認罪,每項改為罰款700元,總共罰7,700元。 另外,裁判官指出,其餘兩項控罪包括沒有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沒有報告汽車改動罪不成立,因為涉事車輛從互聯網購買,而被告因工作關係,較少時間逗留在港,所以裁判官有理由相信被告並不知道當時引擎損壞的問題,而且被告於2013年年底曾為車輛購買第三者保險,相信被告證供誠實,最後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FLS13024/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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