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已婚男警員黃偉洪於去年1月至3月期間,與13歲女童性交,事後保留女童染血的紙巾。被告早前承認非禮、企圖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昨午於高等法院被判入獄3年8個月。
記者/文泳然 編輯/林樂儀 莫程嵐
官斥被告罔顧道德
法官判刑時表示,女童母親因被告是警員而信任被告,讓女兒到其家中溫習,但被告濫用女童母親的信任,及女童的天真無邪,與女童性交,摧毀事業及兩個家庭。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將染有女童下體血跡的紙巾藏在警署儲物櫃內,是因珍惜與女童關係,但法官不接納,認為報告將紙巾當作「戰利品」。 法官認為若被告關心女童,便不會在女童仍是小孩時奪取其貞操,及不採取避孕措施,斥責被告身為執法者,卻罔顧道德和法律,行為令警隊及家人蒙羞。法官又反問被告,若自己女兒遭遇同樣事件會有何感想,指被告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女童自責心靈受創 辯方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時表示,被告因妻子懷孕,不能與妻子發生性行為才犯案。法官表示,不能接受解釋,此說法意味流落荒島者可以人吃人。法官另引述女童的創傷評估報告,報告顯示女童事後感自責,認為自己摧毀被告的事業及家庭,對人亦失去信心,影響人際關係。法官認為女童事後要與朋友和學校切斷聯繫,包括視為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事件已傷害女童精神和心靈。 性交後留染血紙巾 案情指,39歲的已婚被告於2014年5月認識了兒子的13歲女同學,並以鮮花、玩具及手錶追求女童,更安排女童到天水圍一單位溫習,半年後開始稱呼女童為「老婆」,當時其妻正懷第三胎。直至去年1月17日,即被告幼女出生前10日,被告接送女童時,於車上親吻女童及觸摸女童胸部。約一個月後,被告將女童帶到上述單位,企圖發生性行為,更於3月17日,與女童於單位內發生性行為,並保留沾有女童下體血跡的紙巾作紀念。女童母親其後懷疑女兒拍拖,查問下揭發事件及報警,警方於天水圍警署拘捕報告。 案件編號:HCCC410/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