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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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下月試用隨身攝錄機蒐證

【本網訊】香港警務處早前引入50部袖珍攝錄機,讓前線人員執勤時佩戴於胸前,方便蒐證。警方昨日宣佈將於下月11日起,展開為期6個月的實地測試。

記者/劉曉彥 編輯/盧慧燕


警務處支援科高級警司謝守剛指出,引入隨身攝錄機是為提升蒐證能力,從而協助執勤人員防止和偵查刑事罪案及犯法行為。警方將進行實地測試,以評估隨身攝錄機是否適用於警隊日常執行職務。

他表示,西九龍衝鋒隊、新界北總區衝鋒隊及港島總區機動部隊將會參與試驗計劃,率先試用隨身攝錄機。

使用指引供警員參考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早前曾指出,任何人如有意圖以錄影作辨識他人身份,須於錄影前通知當事人。警務處支援科總警司何德承表示,警方已制定明確指引供警員正確使用攝錄機,盡可能在錄影前預警,唯如在混亂期間拍攝,則會於事後盡快通知當事人。

何德承補充,攝錄機採用「外向式畫面」,錄影時屏幕和紅燈會亮起而且播放現場聲音,故市民可觀察得知警員是否正在錄影。

謝守剛指出,有關指引仔細列明使用的原則、標準和限制,提醒警員錄影必須符合法理依據,如市民刻意遮擋鏡頭,有可能被控以妨礙警務人員執勤。

錄像只作調查之用

有質疑使用隨身攝錄機會侵犯個人私隱,謝守剛強調,錄像只會用作調查,不涉及情報搜集。

他補充,錄影片段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無助蒐證,另一類則是用作呈堂證據。除非有高級警司或以上職級認為影片有合法用途,否則前者會按國際慣例於31日後銷毀,而後者則會交由案件主管用作呈堂證物,待案件完畢後銷毀,期間會每31日由高級警司作出檢視。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2/10_ed.mp3 |titles= 警方下月試用隨身攝錄機蒐證 (聲音報道:劉曉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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