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兩名警員涉嫌洩露謀殺案機密予商人,被落案起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昨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傳召廉政公署人員作供,但辯方質疑證人證供不可靠。
記者/鄺惠婷 編輯/吳紫陽 呂杏瑩 曾慧欣
控方第一名證人作供時指出,目睹首被告警員李潤福與第三被告商人洪偉明在車上交談。辯方質疑當時環境昏暗,只有街燈和行人天橋上的燈,證人之前只看過被告的照片,在微弱燈光下難以準確辨認被告樣貌,所以認為證人供詞不可靠。但法官對辯方的說法有保留,認為一盞明亮的燈勝過廿盞小燈。 第三名證人指出,調查時他正跟蹤李潤福到馬會,看見他獨自於櫃檯排隊辦理交易後,隨即離開。證人繼續跟蹤目標車輛,車輛於彎位停下,他認出車上司機為洪偉明,李潤福則坐在副駕駛座。 辯方質疑,車輛停下的時間只有一至兩秒,第三證人根本難以辨別被告的樣貌。辯方又多次旁敲側擊,詢問證人當日行動後有否去酒吧、第二天與誰吃午餐等,證人都以「應該」回答。辯方亦指出,證人未能回答當日兩名被告的衣服顏色和款式,而證人的筆記亦未有詳盡記錄,只能單憑他的記憶作供。辯方認為證人只是根據日常程序去推斷,質疑證人供詞並非事實。 案情指,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期間,首被告警員李潤福,隸屬天水圍分區,及次被告警署警長葉國良,隸屬九龍城區,涉嫌執行公職時,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當行為。二人涉嫌向第三被告鋼鐵工程商人洪偉明,泄露警務處調查一宗謀殺案的機密資料,並要求金錢報酬。廉署上年十二月落案起訴兩名警務人員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控告商人洪偉明協助及教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案件編號:DCCC 6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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