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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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廉署主任男子判囚四年

【本網訊】一名廉政公署助理調查主任在前年9月,於上水警署外執行監視行動期間,遭一無業青年男子襲擊,被告早前被裁定意圖傷人罪罪成,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是次案情嚴重,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安全,判處該男子監禁四年。

記者/譚淑琪 編輯/嚴杏意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形容是次襲擊是「無謂」及暴力的行為,案情相當嚴重。他指被告林樂曦與受害廉署主任李嘉威素不相識,而事發時事主李嘉威正在執行個人事務,目標亦非被告,雙方理應沒有因怨卻仍被無故襲擊,更顯案情嚴重之處。法官又指即使傷勢亦沒有對事主造成永久傷害,但襲擊位置屬要害部分,嚴重可致命。法官形容是次屬兇殘的襲擊行為,又考慮到要確保社會大眾在安全的環境下處理工作及生活,決定以四年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減刑相抵銷

法官又表示,事發期間被告正就其他案件處於警方擔保期,但他仍然犯案,因此有必要加刑。但法官考慮到辯方在審訊期間,均同意控方的所有證據,有助法庭盡快完成案件,故此方面可減刑。在一加一減的情況下,法官認為兩者可互相抵銷。法官補充,被告過去有五宗刑事記錄,包括藏有毒品及偽造文件等,但沒有同類案件前科,最終判決被告林樂曦有意圖傷人罪罪成,監禁四年。

 

案情指,2016年9月27日下午,廉署助理調查主任李嘉威在粉嶺上水警署外執行監視行動期間,一輛白色私家車駛至他附近停下,兩名戴口罩的男子突然以金屬硬物襲擊頭部,導致頭部流血。涉案兩名男子事後駕車逃去。警方其後在油麻地找到私家車,並在車內的找到金屬鉗及士巴拿,又在金屬鉗鉗頭驗出被告林樂曦的DNA,報稱無業的被告林樂曦被控一項有意圖傷人罪。

(案件編號:DCCC 36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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