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女子去年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行人專用區演唱期間,被警員票控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指警員調查時間短,難以肯定噪音由被告攤檔發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記者/巫詠妍 編輯/譚棋之 陳曉欣
被告喻米英作供時表示,自己於警員到場時要求琴師停止演奏音樂,但其後又指琴師在警員到場前已停止演奏,當時並無唱歌,只是與歌迷説話。裁判官陳志輝認為被告證供前後矛盾,故不接納其證供。警員陳瑞庭作供時則指,自己於案發當日收到投訴後前往現場,到達現場時覺得聲音刺耳,又看見經過被告歌檔的途人都面露厭惡神情,便上前調查。陳瑞庭調查後認為,被告所在的攤檔聲音比鄰近攤檔大,所以向被告發出傳票。 5分鐘難構成煩擾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由警員到場到正式檢控只有5分鐘,故質疑短短5分鐘能否構成噪音煩擾,而且被告所在位置與其他攤檔接近,因此難以界定噪音是否由被告發出,最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45歲被告為「新天地民族歌舞團」團長兼主唱喻米英,她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晚上8時45分至8時50分期間,在旺角西洋菜南街6至12號行人專用區的公眾地方,使用兩個各長1.5尺、闊1尺、高2尺的擴音器造成噪音煩擾。警員在收集證據後,票控她一項以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案件在上月裁定表證成立,但被告否認控罪。 (案件編號:KTS1022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