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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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賄選案上訴獲減刑

【本網訊】網台主持人鄭永健賄選案,三名被告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於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法官今頒判詞,維持原審有罪裁決,但刑期由原本的28至48個月不等,改判為24至39個月。

記者/張耀之 編輯/梁嘉淇


3名被告刑期上訴得直

網台主持鄭永健於2015年區議會選舉期間,涉嫌以金錢利誘多名本土派人士參選,其中「全民自發」的顧家豪及陳建隆接受賄賂。3名被告被裁定串謀選舉舞弊等七項罪名成立。他們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維持原審有罪的裁決,但刑期上訴得直,鄭永健由判監4年,改判為監禁3年3個月。另外兩人的刑期亦減至兩年。

上訴庭駁回定罪上訴申請

判詞指,因詮釋法例為法官的職責之一,上訴方認為法庭理應傳召專家證人身分出庭作以協助詮釋法例的說法是匪夷所思。而控方指,鄭永健提出資助涉案人士及組織時,相關人士並沒有接受提名為候選人,亦從無公開宣布參選。 因此原審裁定鄭永健的出資是誘使他人參選的報酬 ,而非選舉捐贈的裁決是絕對正確。並裁定三人的上訴理據不成立,駁回定罪的上訴申請。但認為刑期過長,所以將刑期扣減。

案情指,2015年區議會選舉時,鄭永健於7至9月期間接觸多名本土派人士,稱有大陸背景人士或財團有興趣資助選舉經費。其中「全民自發」成員答應,於是鄭永健向顧家豪提供15萬以安排陳建隆在指定選區出選。鄭永健被裁定選舉舞弊及串謀選舉舞弊等七項控罪罪名成立,判監四年。而顧家豪及陳建隆串謀選舉舞弊罪成,分別判監兩年半及兩年四個月。

(案件編號:CACC33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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