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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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擇日裁決黎智英保釋案

【本網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欺詐罪及違反《港區國安法》,律政司於早前就黎智英獲准保釋進行上訴。案件今早在終審法院進行審訊,5名法官決定押後裁決,期間黎智英需繼續還押。

記者/梁文熙 編輯/梁文熙


聆訊爭議涉及有關保釋的條文《港區國安法》第42條,案件由5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共同審理,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兩名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兩名香港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今日一早已有大批傳媒及公眾人士排隊等候進入終審法院旁聽,有市民手持釋放政治犯標語,到場聲援黎智英。另外,亦有團體高呼口號要求法庭追究黎智英違反國安法的行為。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認為,法官於考慮國安法被告的保釋事宜時,應首先考慮國安法中的42(2)條文,於該階段不應考慮《刑事訴訟條例》有關保釋的條件。由於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比《刑事訴訟條例》高很多,但國安法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故法庭要具「充足理由」,才考慮屬第二階段的《刑事訴訟條例》9G的相關條文。法官則指保釋條件具相關性,並質疑如不考慮減低重犯風險的保釋條件,是否會構成不公。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反駁,不應考慮保釋條件的說法完全錯誤。他表示,保釋條件應在國安法案件中被納入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2條提到法官要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否則不應予以保釋,而黎智英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舉證責任應在律政司一方。他又表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保釋不應只考量第42條,也必須考量依法保護居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制國際公約下享有的自由,不應凌駕於無罪推定原則。

開庭審理一天之後,雙方完成陳詞,法院宣布押後裁決,期間黎智英必須繼續還押監獄。

(案件編號:FACC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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