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一名紋身師去年9月通過社交網站認識11歲女童,並發生性行為。被告早前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昨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年4個月。
記者/曾曉琳 編輯/王彩霞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陳瑞荃(30歲)雖與女童在社交網站上認識,但無心「釣魚」,兩人起初的對話亦只圍繞有關紋身的交易。此外,辯方又指女事主的態度像成年人,對性好奇,才使被告在不涉及金錢的情況下,與其性交。辯方補充,被告以往一直有年齡相若的女友,顯示他沒有孌童癖。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女童年僅11歲9個月,對性雖然純粹出於好奇心,事情亦沒有涉及金錢利誘,但這並非犯案理由,不能將責任推卸至女童身上,因此判被告入獄2年4個月。
案情指,報稱為紋身師的被告陳瑞荃在網上結識11歲女童,兩人於去年9月2日第一次見面,隨後男方要求女童到被告位於大窩口的單位,並進行性交。同月的16日,兩人再次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性交。女童及後向社工透露事件,社工認為事態嚴重,向警方舉報。 案件編號:DCCC 42/2013 [audio:http://jmc.hksyu.edu/shuo/wp-content/uploads/2013/03/115132_1403.mp3 |titles= 紋身師「衰十一」囚28月(聲音報道:曾曉琳)] |